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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170号(法判)
发布时间:2019-04-22  

作废公告

依据凤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2执22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袁家国持有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解胜利街287号6107室,建筑面积78.08平方米房屋已法判转移,因袁家国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11023007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