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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289号(法判)
发布时间:2019-07-16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执9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刘滢坐落于振兴区体育馆路22号1503室房屋,建筑面积93.65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马延军,因刘滢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8150748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