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执9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刘滢坐落于振兴区体育馆路22号1503室房屋,建筑面积93.65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马延军,因刘滢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8150748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16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执9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刘滢坐落于振兴区体育馆路22号1503室房屋,建筑面积93.65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马延军,因刘滢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8150748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