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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302号(法判)
发布时间:2019-07-29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481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刘勇坐落于振安区珍珠街东泰路3号楼209室房屋,建筑面积70.94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施从贵,因刘勇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0112060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