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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301号
发布时间:2019-07-26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刘有昌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78号103室房屋,建筑面积64.50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由张秀芬合法继承,因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0109329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