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刘有昌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78号103室房屋,建筑面积64.50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由张秀芬合法继承,因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0109329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26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刘有昌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78号103室房屋,建筑面积64.50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由张秀芬合法继承,因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0109329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