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网上公告 > 通告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415号(法判)
发布时间:2019-11-02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执7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赵小峰、李春红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永安街永安小区31号楼804室,建筑面积117.31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因赵小峰、李春红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0116081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