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4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李鹏、徐晓莉坐落于振兴区振二街福民小区8号楼1单元801室,建筑面积64.97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因李鹏、徐晓莉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1027183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1月2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4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李鹏、徐晓莉坐落于振兴区振二街福民小区8号楼1单元801室,建筑面积64.97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因李鹏、徐晓莉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1027183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