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执18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9)辽0603民初3540号民事调解书,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振兴区国安路2号503室,建筑面积207.56平方米、振兴区国安路2号504室,建筑面积208.31平方米、振兴区国祥路35号904室,建筑面积141.5平方米、振兴区国祥路35号2103室,建筑面积166.83平方米、振兴区国祥路37号1602室,建筑面积165.38平方米、振兴区国祥路35号3002室,建筑面积166.83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刘群烈,因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3082228811,2013082229111、2014071610611、2014071614811、2014032624711、20140716135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