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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403号
发布时间:2019-10-24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3执1885之一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张刚坐落于振兴区银河大街77号2单元1404室,建筑面积121.63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张秀兰,因张刚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609010131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