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85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8)冀02执85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李香丹坐落于滨江一号6625宅0043幢1单元346-8号,建筑面积369.03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李永亮,因李香丹持有上述《预告登记证》(证号:042062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2月24日
作废公告
依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85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8)冀02执85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李香丹坐落于滨江一号6625宅0043幢1单元346-8号,建筑面积369.03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李永亮,因李香丹持有上述《预告登记证》(证号:042062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