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恢189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汪琳琳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站前西街53号201室,建筑面积96.81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因汪琳琳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925260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1月12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恢189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汪琳琳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站前西街53号201室,建筑面积96.81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因汪琳琳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925260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