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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445号
发布时间:2019-11-28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2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潘剑晖、刘红芸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县前街官电小区5号楼603室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潘剑晖,因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111913411号)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