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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19】年第437号(法判)
发布时间:2019-11-25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4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王德新、王榕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振八南街9-2号楼701室,建筑面积106.75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李思萱,因王德新、王榕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05120203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