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执恢292之四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7)辽0603执恢292之四号执行裁定书,王宝德、张连荣坐落于元宝区于家小区82-3号楼1-5、2-5号商业门市,建筑面积198.9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石卫国,因王宝德、张连荣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丹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04115467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