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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20】年第117号(法判)
发布时间:2020-05-22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8)辽0603执32号执行裁定,丹东银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刘银娜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3号3单元103室,建筑面积312.52平方米房屋的《他项权证》(证号:2009203063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他项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