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5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徐艳秋坐落于元宝区蛤蟆塘大街1417号106室,建筑面积93.97平方米的不动产已法判转移给于振洪,因徐艳秋持有上述《不动产权证》(证号: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22663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18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5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徐艳秋坐落于元宝区蛤蟆塘大街1417号106室,建筑面积93.97平方米的不动产已法判转移给于振洪,因徐艳秋持有上述《不动产权证》(证号: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22663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