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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20】年第107号(法判)
发布时间:2020-05-18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5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徐艳秋坐落于元宝区蛤蟆塘大街1417号106室,建筑面积93.97平方米的不动产已法判转移给于振洪,因徐艳秋有上述《不动产权证》(证号: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22663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