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554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秦松、张娟坐落于元宝区解放后街2-21号,建筑面积125.38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胡淑文,因秦松、张娟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317256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15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554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秦松、张娟坐落于元宝区解放后街2-21号,建筑面积125.38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胡淑文,因秦松、张娟持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317256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