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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20】年第104号
发布时间:2020-05-15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3执554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秦松、张娟坐落于元宝区解放后街2-21号,建筑面积125.38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胡淑文,因秦松、张娟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317256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