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20)辽0602执11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丛晓军坐落于元宝区财神庙街1号2202室,建筑面积58.5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刘艳苹,因丛晓军持有上述《不动产权证》(证号:辽【2019】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0402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8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20)辽0602执11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丛晓军坐落于元宝区财神庙街1号2202室,建筑面积58.5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刘艳苹,因丛晓军持有上述《不动产权证》(证号:辽【2019】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0402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