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我中心对往年小微企业办理业务缴纳的不动产登记费全额退还企业。
退款办理事项如下:
1、 退款对象:2017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
2、 退款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3、 退款票据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
4、 退款企业请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第四联,提交我中心进行统计清算。
5、 退款票据核算金额确认后,请退款企业开具资金往来收据。单位名称:丹东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6、 退款企业请提供单位全称、收款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名称,以便于我中心资金转帐。
7、 退款时间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0日。逾期未退还款项,我中心将全额返还财政国库,对尚未核算票据不再退款。
退款名单详见附件 退款名单附件
特此通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