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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20】年第064号(法判)
发布时间:2020-04-10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4执恢93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江海南坐落于元宝区柴草市街28号3单元1205室,建筑面积161.85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任凭,因江海南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5152862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4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