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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20】年第063号(法判)
发布时间:2020-04-10  

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9)辽1004执5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刘宏坐落于振兴区滨江中路66号2203室,建筑面积150.30平方米的房屋已法判转移给王永发,因刘宏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515093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4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