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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20】年第175号
发布时间:2020-07-01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执57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执572-1号执行裁定,丹东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604140021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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