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执恢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执恢51号执行裁定,赵继明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21164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6月22日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执恢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执恢51号执行裁定,赵继明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21164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