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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20】年第149号(法判)
发布时间:2020-06-12  

作废公告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执79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7)辽0603执799-3号执行裁定,宋涛持有的坐落在元宝区锦山大街62号,2004.3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丹东市房权证元宝区字第20110901143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6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