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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2020】年第210号(法判)
发布时间:2020-07-17  

作废公告


 依据东港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1执恢70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东港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1执恢7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坐落于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商贸旅游区G区44号楼301室的房屋登记至于春光名下,谷成玉、赵晓娟、全福梅、谷思慧、谷实持有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3112558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7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