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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17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我中心对往年小微企业办理业务缴纳的不动产登记费全额退还企业。
    退款办理事项如下:
    1、 退款对象:2017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
    2、 退款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3、 退款票据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
    4、 退款企业请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第四联,提交我中心进行统计清算。
    5、 退款票据核算金额确认后,请退款企业开具资金往来收据。单位名称:丹东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6、 退款企业请提供单位全称、收款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名称,以便于我中心资金转帐。    
    7、 退款时间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0日。逾期未退还款项,我中心将全额返还财政国库,对尚未核算票据不再退款。

    特此通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