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2018】丹东市369号
遗失声明
李伟、闫华持有的,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3号楼706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2014061304611号)因保管不善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伟、闫华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