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2018】丹东市365号
遗失声明
蔡志华持有的,坐落在丹东市元宝区沙河镇73-5号2单元1403室房屋,受理凭证(201811280094号)因保管不善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蔡志华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