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2018】丹东市141号
遗失声明
张兴文、刘喜兰,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振五街锦绣小区5#1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2140831)遗失。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兴文、刘喜兰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