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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2017】丹东市0265号
发布时间:2017-11-21
遗失声明
姜丽梅,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元宝区九道街
14
组
187-5
号,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辽
20160224007211
)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姜丽梅
201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