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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2017】丹东市0101号
发布时间:2017-05-10  

遗失声明

修洪国、彭丽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丹东市前阳镇十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林房字第001215号)遗失。

  特此声明

声明人:修洪国、彭丽明

201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