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闫志钢、孙金玉,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384号1408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91905111)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闫志钢、孙金玉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