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2019】丹东市210号
遗失声明
张华、崔明一持有的,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胜利街795-1号3单元407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2012052104011号)因保管不善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华、崔明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