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胡越生、隋向君持有的,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春五路24号304室的不动产权证(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21243号)因保管不善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胡越生、隋向君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