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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李喜民、张小勤遗失声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4  
   

李喜民、张小勤坐落在振兴区花园路18组7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7113422号)于2019年9月25日办理遗失声明作废。现因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已找到,产权人申请撤销上述遗失声明。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喜民、张小勤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