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莹莹、刘佳新持有的,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11号4单元310室的不动产权证(辽(2023)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18658号)因保管不善遗失,声明作废。
声明人: 姜莹莹、刘佳新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