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张利君、李洪梅持有的,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中央大街22-6号1单元1202室的不动产权证(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40773号)因保管不善遗失,声明作废。
声明人:张利君、李洪梅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