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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翠艳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12-31
遗失声明
张翠艳持有的,坐落在振兴区中心北路47-2号2单元304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辽(2020)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509号)因保管不善遗失,声明作废。
声明人:张翠艳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