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辽1311执62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298-1号1909室、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298-1号1910室、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298-1号1911室的房屋登记至于凤英名下,陈玉山持有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1218011211、20151218010711、2015021605411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