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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兆安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律文书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31  
 

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12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8)辽060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将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金山村二组的房屋登记至邓玉华、孙桂香名下,邓兆安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J1316)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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