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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朝成、刘娜持有的不动产权证明的依法律文书声明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09  

作废公告

 

 依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执恢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执恢411号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55-1号1001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至李伟鹏名下,张朝成、刘娜持有的《不动产权证明》(证号: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816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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