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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蛤蟆塘信用社持有的房屋他项权证明依法律文书声明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2  

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2执恢17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2执恢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57号2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王泓桥名下,丹东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蛤蟆塘信用社持有的《房屋他项权证》(证号:2009201355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1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