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恢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依据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恢51号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281-11-3号、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281-11-4号,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元宝支行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37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3月31日
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恢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依据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恢51号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281-11-3号、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281-11-4号,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元宝支行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37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