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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元宝支行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明依法律文书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31  

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恢51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依据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2执恢51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281-11-3号、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281-11-4号,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元宝支行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537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