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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思颖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依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1  

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3执11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依据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3执1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小东沟路28号2单元504室房屋登记至宋广辉名下,李思颖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079)作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080)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