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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银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依法律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6  

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2执2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依据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将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392号2单元404室房屋登记至蔡传亮名下,丹东银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393号)作废,丹东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4042327911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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