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辽06执恢114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辽06执恢1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P区C座309室房屋登记至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的规定。结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判决结果,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丹东国用(2016)第06412800200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