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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0  

作废公告
 

 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执247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执247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振兴区花园路47-9号、振兴区花园路47-10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孙永娟、田大鹏名下,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605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7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