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执247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执247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振兴区花园路47-9号、振兴区花园路47-10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孙永娟、田大鹏名下,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605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7月10日
作废公告
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执247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执247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振兴区花园路47-9号、振兴区花园路47-10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孙永娟、田大鹏名下,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605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