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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正旭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依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0  

作废公告
 

 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执247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执247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振兴区花园路47-9号、振兴区花园路47-10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孙永娟、田大鹏名下,金正旭持有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1110708811号、证号:2011110709611)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7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