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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菊芳、李玉书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5  

作废公告
 

 依据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4)辽0603执恢25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4)辽0603执恢2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二中小区14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至闫思茹名下,黄菊芳、李玉书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0082505311号)作废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