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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对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你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了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现场共同申请。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
 
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
铜市场【200838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处:
《房屋登记办法》对规范房屋登记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少于规定相当原则与抽象,同一条款存在多种理解和认识,作为房屋登记部门存在很大的工作压力,为便于我们做好登记服务,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一方凭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要求直接办理登记,我处认为此案例不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应双方到场共同申请登记。
妥否,请函复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