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破2-16号民事裁定书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破2-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详见《注销丹东港系企业抵押登记登记清单1》、《注销丹东港系企业抵押登记登记清单2》、《注销丹东港系企业抵押登记登记清单3》、《注销丹东港系企业抵押登记登记清单4》、《注销丹东港系企业抵押登记登记清单5》范围内)不动产上设立的全部抵押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不动产抵押权人持有的他项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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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3日